在国外, 大多数保险公司都采取股份制或相互制的公司组织形式, 那么, 这两种形式究竟有何不同呢?现以美国保险公司为例加以说明。
在美国, 虽然保险公司必须是有限公司, 但是它们对于如何组织经营有较大的灵活性。美国最一旱的股份制保险公司是 1 7 9 2 年建立于费城的北美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 司为每个 股东所拥有, 其目的在于为股东们创造利润。这些公司在资金结构上有些类似于一般产业公司, 他们可以出售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金。股份公司的管理依赖于股东们选举产生的董事 会以及董事会任命的保险公司行政官员们。股份制保险公司保单的种类是根据公司的章程制定的。股份制保险公司还必须符合公司所在地对最低资本金和盈利的要求。
现在美国建立和营运的保 险公司主要是股份制保 险公司。一些股份制保险公司只设计了“ 非参与式”保单, 另一些公司则分别设计“参与式”和“非参与式”保单。(“参与式”保单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单支付投保人红利 )。
保险公司也可营运于另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 相互制形式,。
美国最早的相互制保险公司是在1 7 5 2 年费城慈善机构为救助因房屋火灾所引起的损失而集资设立的, 并从 1 8 9 5 年 起不断支付给投保人红利。相互制保 险公司为投保人所共有, 因而其公司的目的是使保险产品的成本最小化。相互制保险公司是在公司表现的基础上派发给投保人红利的。所以相互公 司设 计的保单是“ 参与式” 的, 如果保险产品的成本降低了, 则投保人所得的红利将会增加。
例如, 在寿险业务中, 如果投保人的寿命比预 料的要长或投资所得比预料的要高, 那么寿险产品的红利将会增 加。与向股东派发红利不同, 投保人所得的红利是一种免税的收入。IR(S 税务机关 )认为, 投保人所得的红利是保 险公司对投保人保 费负担过重的一种回报。相互制保险公司很少使用“ 非参与式”保单,事实上在 一些 州相互 公 司被禁止使用“ 非参与式”保单。在美国, 相互制保 险公司在 寿险公 司中的数量 远小于般份制 公 司,1 9 9 4 年 股份制人寿保 险公司的数量占全美 人 寿保险公 司的 8 %,而相互制人寿保险公司 的数量只 占6.6 %, 但是股份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只 占 52 %, 而相互制人寿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却占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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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股份制保险公司和相互制保险公司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1) 它们的所有人不同,前者属于公司的股东们 ; 后者属于保单的持有人。
(2 ) 资本金的来源不同, 前者可以通过发售股票来集资 ; 后者主要 依靠保费 的收入。
(3)利润分配的对象不同,前者是全体股东参与利润的分配, 获得红利 ;而后者是由保单的持有人直接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 获得红利, 且这 部分红利是 免税的为了顺应复杂 的经济环境变化,,股份制公 司和相 互制公司可以相互转换。
由于相互制保险公司在成立之前,必须先卖出一部分保单来获得公司开始 所需的营运资金。因为许多人不愿意从一个还没有成立的公司购买产品, 所以许多相互公司开始是作为 股份公 司成立,然 后才转换成相互制公司。
股份制保险公司转变 成相互制保险公 司, 还有两个主要 因:
第 一,可以摆脱股车们的要求。
第 二, 可以避免被其他公司收购接管, 因为相互制公司没有股份可被购买。
加拿大的一些股份制保险公司就曾运用这种方式避免了被其他国家的公司收购的命运, 可见把股份制公司转变成相互制公司这一方式对于保护本国保险公司不被外来大公司吞并, 阻止一些外来公司企图用购买某国保险公司的股票, 达到控制这一保险公司, 进而进入 这一市场的目的。
相反, 在美国近二十五年来, 至少十六家相互制保险公司转变成股份制保险公司, 其原因是认为可以取得以下儿点好处:
第一, 灵活的公司组织结构。在美国, 人寿健康保险公司可以收购其他公司, 例如 经纪中介公司或 产 险公司, 因而在收购和管理上, 比相互制公司具有更 多的灵活性。
第二, 易于进入资本市场。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出售股票来增加其资本, 并能较灵活地运作这些资金。而相互公司只能依赖于盈余的积累, 在使用上也有较大的限制。
第三, 增加对管理人员的吸引力。股份制公司可以提供部分股份来吸引高层次的管理人员。而相互制公司无法做到。
第四, 管理上更加严密。股份制公司受股东们的监督, 所以在工作上更为积极, 也比相互制公司更能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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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是由《保险法》规定和限制的。《保险法》第三章第六十九条 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 ) 股份有限公 司 ;(二 ) 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限公 司是有限公司的一种类型 , 而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所以这一法规首先确定了保险公司也必须是有限公司 (这一点与美国相同 ) , 然后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两种形式—股份制和国有 , 然而对于相互制保险公司 , 《保险法 》却没有 任何提及 。 难道中国不需要相 互制保险公司 ?
现有资料表明 , 上海在1 9 9 4 年底 产生了“ 职工互助保 险 ” , 在一 年多的时间里 , 共有 66 万名职工参加了这一称为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的保障网络,也就是说 , 全市每 7 个职工中就 有一人是 会员 。 这种 “ 职工互助保险 ” 实际上就 是相 互制公 司最原 始的形态 。 另据了解 , 上海目前 基层互助保 险组织已有2 7 0 0多户 , 并有继续扩展的趋势 。 此外 , 从报章得知 , 由上 海“ 职工保障互助会 ” 推出的养老险种 , 在上海百万职 工 中颇受欢迎 。 可见 , 在 中国 , 相互制保险公司并非没有基础 , 也不是没 需要 。它之所以未被 列入《保险法 》 中 , 或是 因 为对相互制保 险公司还不太了解 , 或是 , 出于监管 的需要 。 但我以为 , 以中国人口之众多 , 情况之复杂 , 多几 种组 织形式对中国保险市场而言未必无益 , 作为公司 。一种尝试也未尝不可 。 相互制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在中国存在 ? 又如何发展? 将 是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 值得保险界同仁研究 。 (作者单位 : 美国林肯( 中国 )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