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木宗 于 2019-12-22 17:25 编辑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
引言
1.本规则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①为提供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 ③单位价值较高。 (2)房地产,指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3)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4)评估增值,指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后所确定的房地产价值的变动。某次评估的评估增值等于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减去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后的金额。 (5)减值,指固定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 (6)准备金,指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在认可负债表中列报的责任准备金,其中,不包括计入认可负债表“独立账户负债”项目的单位准备金。 (7)新公司,指开业时间不满5年的保险公司。
固定资产分类
3.保险公司应当将固定资产分为房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在建工程、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其中: (1)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屋和非营业用房屋。 (2)机器设备分为:机械、动力及安全保卫设备;电器设备;电子数据处理设备;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医疗设备。 (3)交通运输设备分为:专用理赔车和其他运输设备。
固定资产减值
4.保险公司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某项固定资产可能发生减值,则应当计算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按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定该项固定资产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5.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的认可标准
一般性规定 6.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不能任意处置的固定资产为非认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作为担保物的固定资产; (2)作为诉讼标的的固定资产; (3)被扣押、查封的固定资产。
房屋
7.房屋为认可资产。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下述两项之和: (1)非寿险业务的准备金的15%; (2)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准备金的5%。 保险公司应当以房屋的账面净额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机器设备
8.机械、动力及安全保卫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9.电器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10.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为认可资产。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下述两项之和: (1)非寿险业务的准备金的3%; (2)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准备金的0.4%。 保险公司应当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账面净额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11.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12.医疗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交通运输设备
13.交通运输设备为认可资产。交通运输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下述两项之和: (1)非寿险业务的准备金的1%; (2)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准备金的0.2%。 保险公司应当以交通运输设备的账面净额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在建工程
14.在建房屋和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为认可资产,其他在建工程为非认可资产。 在建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本规则第7条规定的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与房屋的账面净额之差。保险公司应当以在建房屋的账面净额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本规则第10条规定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与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账面净额之差。保险公司应当以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账面净额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 15.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新公司的固定资产最高认可金额
16.新公司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法确定房屋、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在建房屋和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 (1)按照本规则第7条、第10条、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分别确定房屋、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在建房屋和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 (2)房屋、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在建房屋和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总额为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之和的50%。
土地使用权
17.土地使用权为认可资产。但由于担保物权限制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任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为非认可资产。 18.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以账面净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19.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连同房屋一并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如果不能单独区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则应当与其所附着的房屋或在建工程一同按房屋或在建工程的认可标准认可;如果能够区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则可以按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认可,并以相同的方式进行摊销和列报。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方式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20.保险公司应当于期末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逐项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某项土地使用权可能发生减值,则应当对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21.如果表明土地使用权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使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已计提的土地使用权减值准备。
房地产评估增值
22.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市场环境变化或其他原因而大幅度变化时,保险公司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导致资产价值发生变动的事实或者原因以及该价值变动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可能影响。 23.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认为必要时,要求保险公司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 24.保险公司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房地产评估。 25.保险公司应当对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同时进行评估,不得仅就个别资产进行评估。 (1)账面净额在5000万元以上; (2)账面净额占全部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账面净额5%以上。 26.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进行房地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增值为认可资产。如果中国保监会认为评估增值有失公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重新确定评估增值的认可价值并调整认可资产表相关项目余额。 27.保险公司应当以评估增值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折旧(摊销)方法按其剩余折旧(摊销)年限对评估增值余额计算折旧(摊销)。
计算机软件
28.在电子计算机制造环节预装的计算机软件以及与电子计算机一起购买的在取得成本上无法区分的计算机软件,应当按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 29.核心业务系统形成的资产为认可资产,但最高认可金额为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之和的3%。 30.除本规则第28条和第29条规定的软件外,其他计算机软件均为非认可资产。
披露
31.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 (2)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折旧(摊销)政策,包括折旧(摊销)年限、折旧(摊销)方法、预计净残值以及折旧(摊销)政策的一致性; (3)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方式及其一致性; (4)正在进行的房地产评估和预计完成时间; (5)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支付的金额。 32.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固定资产的认可情况,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账面净值、非认可价值和认可价值; (2)房屋的所在地点、状态、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减值准备、认可价值; (3)承租人为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出固定资产的承租人、租赁开始日、租赁期、账面净值、报告期内收取的租金总额; (4)出租人为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所在地点、出租人、租赁开始日、租赁期、报告期内支付的租金总额; (5)土地使用权的所在地点、状态、取得时间、取得方式、摊销年限、取得成本、账面净额、认可价值; (6)最近一次房地产评估时间、评估增值以及房地产评估增值余额; (7)计算机软件期末和期初的认可价值,以及核心业务系统的描述。 附则
33.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34.健康保险公司参照本规则执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5.本规则自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36.《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部分新增资金运用形式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保监发〔2003〕121号)中有关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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