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228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加快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规范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应当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产品设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二)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三)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二、保险公司销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三、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
四、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业务规模。自2020年起,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两者较大者的1倍以内。
投入资本是指保险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或股本)溢价;净资产是指根据会计准则计算出的公司净资产。规模保费采用业务口径计算,即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均确认为规模保费。
五、保险公司应当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持续优化负债结构。2020年起,各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年度规模保费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
六、保险公司开发设计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董事会审议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列明销售该产品的原因,以及未来3年该产品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金额。
七、保险公司备案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的要求,通过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备案材料。除按照已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交: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书面决议。决议需详细说明备案原因,列明未来3年产品销售额度计划。
(二)公司未来3年现金流预测数据。有关数据应与公司报送的其他监管报告中的同期现金流预测模型与参数保持一致。
(三)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对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情况说明。
(四)中国银保监会基于审慎原则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等借款方式支付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保费及偿还保单质押贷款。
九、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两全保险产品的销售管理,如实、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不得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两全保险产品,不得将保险产品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不实比较,不得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或变相承诺保证收益,不得在任何时间节点、通过任何方式发布拼噱头、博眼球和炒停产品等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十、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规模保费超出本通知规定限额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未及时停售、未及时报告或者报送虚假信息,以及两全保险销售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中国银保监会将依法对保险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以及总精算师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个月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经营情况。报送方式为中国银保监会“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中短存续期业务模块,报送地址为http://10.254.1.67。 十二、本通知所指5年期以下均不含5年。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同时废止,《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13号)中涉及“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原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9年12月4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