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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7]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的监督管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月5日
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的监督管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收取的保险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本办法所称费率厘定适用于审批型保险产品费率厘定和备案型保险产品费率厘定。 第四条 费率是保险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应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按照合理、公平、充足的原则,科学厘定费率。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针对费率厘定过程,建立事前准备、事中测算和事后监控调整的内部循环控制流程。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费率管理机制,管理层、精算、财务、承保、理赔、信息技术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费率厘定过程中应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费率厘定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及费率厘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维护与监控,并对费率厘定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应确保费率厘定过程中使用的基础数据、精算方法、精算假设和精算模型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费率厘定结果合理、公平、充足。 第二章 费率构成
第七条 产品保费包括风险保费和附加保费。 (一)风险保费又称纯保费,是指保险公司为支付预期的保险赔偿金收取的保费。
(二)附加保费是指保险公司为满足风险管理要求、支付经营管理费用、获取正常利润等目的而收取的保费。附加保费包括费用附加、风险附加和利润附加等。 1.费用附加是指保险公司因获取保单、维持保单和履行保险责任等经营管理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成本。 2.风险附加是指保险公司因实际赔偿金额可能高于风险保费的不确定性而承担的成本。 3.利润附加是指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预期利润。 第八条 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费率调整系数组成。厘定基准费率包括纯风险损失率和附加费率,纯风险损失率是指风险保费与风险暴露的比率,附加费率是指附加保费与总体保费的比率。 第三章 费率厘定原则
第九条 保险公司进行费率厘定时应遵循合理性原则。不得因费率过高而获得与其承保风险不相称的超额利润,不得在费率结构中设置与其所提供服务不相符的高额费用水平,从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费率设定应与保险条款相匹配,并有利于激励保单持有人主动进行风险控制。 第十条 保险公司进行费率厘定时应遵循公平性原则。费率水平应与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的风险特征相匹配,且不得根据风险特征以外的因素作出歧视性的费率安排。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进行费率厘定时应遵循充足性原则。费率水平不得危及保险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或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计入投资收益后的费率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各项成本之和,费率结构中所设置的费率调整系数不得影响费率充足性。 第四章 费率厘定前期准备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前应全面了解产品风险特性,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偿付能力状况、历史费率水平及公司战略等,按照合理、公平、充足的原则,确定费率厘定的目标与定位。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费率厘定的目标与定位,选择合适的费率厘定基础数据。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费率厘定基础数据来源包括公司内部历史数据和外部数据。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内部历史数据包括承保数据、理赔数据、费用数据和再保数据等。 (一)承保数据包括保险合同相关信息、保险标的相关信息和被保险人相关信息等。 (二)理赔数据包括出险相关信息、赔付相关信息、直接理赔费用相关信息和间接理赔费用相关信息。 (三)费用数据包括保单获取成本和保单维持成本。保单获取成本包括手续费支出、保险保障基金、保险监管费、交强险救助基金等,保单维持成本包括相关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业务宣传费、租赁费、折旧费等。 (四)再保数据包括再保合同条件、再保分保比例、再保摊回赔款和再保摊回费用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费率厘定基础数据的提取和管理机制。对于公司内部历史数据,应将提取数据的脚本或系统文件记入底稿留存;对于外部数据,应建立数据来源和数据清单的档案。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对费率厘定基础数据进行校验,对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可靠性进行职业判断。 (一)数据校验应至少包含以下方式: 1.将费率厘定基础数据进行汇总,对汇总结果进行校验; 2.将费率厘定基础数据进行抽样,对抽样结果进行校验。 (二)数据校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使用公司内部历史数据的,应将基础数据与公司财务报表数据、业务统计系统数据进行比对校验; 2.使用外部数据的,应将基础数据与行业数据或社会公开数据进行比对校验; 3.对不同来源数据进行比对校验,确保不同来源的数据之间口径一致; 4.缺乏参考校验标准的,应依据职业经验,对基础数据的合理性做出判断。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在基础数据校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数据,应分析异常原因,及时采取剔除、修正等措施。若异常数据对公司风险管理有重大影响,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在保险费率精算报告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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