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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 [2004] 102号】关于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 【 2004年8月9日】 [复制链接]

C.C 2019-12-16 23:35:46
关于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 (保监发 [2004] 102号  2004年8月9日发布)
各保监局、各寿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多年来,保费收入一直被作为评价寿险公司经营业绩和衡量寿险业发展状况的主要指标。但是,由于保费收入有着不容忽视的缺陷,已有寿险公司采用标准保费来评价业务发展状况,但各公司采用的标准保费并不统一。为加强宏观调控,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寿险行业内建立统一的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保费的计算方法
  标准保费是指将报告期内不同类别的新业务按对寿险公司利润或价值的贡献度大小设置一定系数进行折算后加总形成的保费收入。
  标准保费=一年期以上新单期缴保费收入×折算系数+一年期以上新单趸缴保费收入×0.1+一年期及以内短期险保费收入×1.0
  对于一年期以上十年期以下期缴保费的折算系数为“缴费年限/10”,十年期以上期缴保费收入折算系数为1.0。对于月缴、季缴的保费收入将其折算为年缴保费后再根据缴费年期依上述系数折算。
  二、对执行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几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重要意义。标准保费是由不同类别的业务折算后具有的相同价值标准,它能比保费收入更客观地反映寿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或寿险行业的发展状况。引入标准保费指标有利于引导寿险业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寿险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各保监局应以推出标准保费行业标准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寿险市场运行情况的关注力度,分析寿险市场运行情况。在使用保费收入指标的同时,辅助使用标准保费指标。
  (三)在对外公布保费收入时,仍采用原保费收入指标,标准保费只在寿险行业内作分析时使用。
  (四)在执行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向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反映。
                                                       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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