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 [2009] 121号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适应人身保险业的新发展,科学、全面、客观地反映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我会修订了《精算报告》的编报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1日起,各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精算报告》。《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7〕119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请各公司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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