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 [2005] 83号 2005年9月22日发布)(已废止)(无附件)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科学衡量人身保险业发展状况,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价标准,我会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7月1日之前,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将2005会计年度内含价值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 二、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将上一会计年度内含价值报告作为《精算报告》的第七部分,于每年4月30日之前上报中国保监会。 三、人寿保险公司应当上报内含价值报告,但开业不足三年并且当年保费收入不足2亿元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豁免上报;养老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免予上报。 以上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