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 [1999] 90号 1999年6月8日起施行)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加强对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精算工作,现将《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人寿保险精算规定》、《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和《健康保险精算规定》下发给你们,精算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第二部分 人寿保险保险费的构成 二、人寿保险的毛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费用构成。附加费用分为两部分:管理和佣金(个人业务)/手续费(团体业务)。 三、个人业务的佣金由支付给代理的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构成。直接佣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销售保单的情况而直接向其支付的现金报酬;间接佣金包括保险公司支出的代理人经理的管理报酬、代理人和代理人经理的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如保险待遇等)。 四、管理费是附加费用扣除佣金/手续费的剩余部分。 第三部分 预定附加费用率 五、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基于对其运营成本和销售成本的分析和预测确定。 六、预定附加费用率是预定附加费用占毛保费的一定百分比。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保单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一定百分比。 第四部分 个人人寿保险业务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 七、保险公司在厘定个人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 (一)按交费期限的不同,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第五部分 团体人寿保险业务附加费用率规定 八、保险公司在厘定团体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 (一)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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