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费率厘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0]33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发挥人身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引导和宣传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推动全行业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现就普通型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在厘定普通型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可以不执行《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关于期缴保费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的规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规定的上限。 二、保险公司在开办上述产品时,支付直接佣金的比例可以不执行《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关于个人寿险保单佣金上限的规定。 三、保险公司应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和《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相关要求,将上述产品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四、保险公司在开办上述产品时,应做好投保提示工作和客户服务工作,同时应加强销售管理,防范产品经营管理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六日 |